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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准入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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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请人条件
1.具有法人资格;
2.有与申请从事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3.有与申请从事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相适应的科研生产条件和检验检测、试验手段;
4.有与申请从事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相适应的技术和工艺;
5.经评定合格的质量管理体系;
6.与申请从事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条件;
7.有与申请从事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相适应的保密资格。
(二)同时具备或符合如下条件的,准予批准:
1.同时具备上条所列的申请人需满足的七项条件。
2.通过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现场审查。
3.符合数量控制方案要求。
4.经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无异议。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第二类)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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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收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管理条例》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实施办法》

  1. 为什么要设立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

    答: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是依据《行政许可法》,经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而设定的,是以维护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秩序,加强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安全保密管理,保证武器装备质量合格稳定,满足国防建设需要为目的的一项行政许可,是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履行军品监督管理职能,构建军民结合、寓军于民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的重要措施。

  2. 现行规定有哪些?

    答:目前覆盖许可准入、监管到退出管理全过程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管理制度体系已基本完善,主要包括:   (1)《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管理条例》   (2)《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实施办法》   (3)《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现场审查规则》   (4)《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监督检查工作规则》   (5)《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退出管理规则》   (6)《国防科工局关于在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延续审查中试行书面审查方式的通知》

  3. 申请许可应具备哪些条件?

    答:(1)法人资格;   (2)有与申请从事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3)有与申请从事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相适应的科研生产条件和检测、试验手段;   (4)有与申请从事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相适应的技术和工艺;   (5)经评定合格的质量管理体系(国军标质量管理体系);   (6)有与申请从事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条件;   (7)有与申请从事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相适应的保密资格